浙江省民政厅准予成立社会团体决定书
时间:2021-03-20 00:47:28 来源: 作者: 点击:
浙民社基准字〔2021〕第4号
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发起人:
你们关于成立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。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决定准予成立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。
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。
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,应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,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浙江省民政厅
2021年2月8日
原文链接:http://mzt.zj.gov.cn/art/2021/2/8/art_1229203651_5892441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