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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》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4-12-30   来源: 辽宁省民政厅   作者:佚名  

  

    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,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,省民政厅总结4年来实际工作经验做法,按程序对《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》(辽民社函〔2020〕77号)进行了修订。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
    一、起草背景和过程

    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(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),2020年6月30日,省民政厅制定了《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该《办法》实施以来,对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全面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行情况,及时发现问题、化解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,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随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的完善,各市登记管理机关针对《办法》的内容提出了完善建议,省司法厅也给予了指导意见,指出个别条款的设立缺少上位法依据问题。因此,有必要对《办法》进行修订。

    省民政厅高度重视《办法》修订工作,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,积极推进相关工作,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,并于2024年10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在此基础上对《办法》反复修改完善。

    二、主要修订内容

    本次共修订《办法》8处。具体修订情况如下:

    为保持全文表述一致,将“本实施办法”改为“本办法”。

    第六条,无上位法依据,删除“在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5A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当年年检”和“实施隔年审计”内容。

    第八条,明确年检结论分为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三种,原文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五条表述为“年检基本合格”和“年检不合格”的地方,均相应修改为“基本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。

    第九条,调整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,合并原稿第九条和第十条,引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27号)第八条原文内容。

    第十一条,完善部分语句表述,将“行政约谈”改为“约谈”,删除“公开通报”。

    第十二条,“《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》(民发〔2017〕45号)”改为“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1号)”。

    第十四条,增加内容,将“依法予以撤销登记”改为“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”。

    第十七条,修改施行日期,将“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”改为“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”。

    三、主要内容

    《办法》共有17条,前三条明确制定《办法》的目的、依据、相关定义、适用范围和不参检情况;第五条明确年检程序;第六条明确提交材料;第七条明确年检的主要内容;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年检结论的三种结果、判定标准和相关处置办法;第十六条明确实行年报的地区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执行;第十七条明确责任归属和施行时间。

  


原文链接:https://mzt.ln.gov.cn/mzt/zfxxgk/fdzdgknr/zcjd/2024122716560767873/index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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